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法函[2015]807号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部、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邮箱:kcsj604@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

 

修订后条文原条文说明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 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条文顺序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 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